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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更新时间:2024-11-16 20:02:26

导读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切实解决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衔接不顺畅、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不统一、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等...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切实解决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衔接不顺畅、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不统一、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等问题,根据省有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新的政策规定。医保政策调整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新生儿参保等多个方面。

首次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一调整为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或当月之前缴费方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首次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及时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重大影响。

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是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履行最低缴费义务而设定的一项基本规定。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并在我省实际缴费满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原规定相应的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自2022年起,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9-12月。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菏泽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武 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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